《湘潭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暂行)》(湘大科发〔2022〕1号)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04-04 浏览次数:

湘大科发〔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或参与的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资助并推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充分放权、放管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职能部门、科研项目依托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协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作为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规范学校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学校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涉及经费转拨(外协)的项目,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对转拨(外协)项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自科类项目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自科类项目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社科类项目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社科类项目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等。

第七条  自科类项目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用,其中学校、二级单位管理费分别为3%2%

社科类项目按项目总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用,其中学校、二级单位管理费用分别为2%2%

学校管理费由科研管理部门代为管理使用。高级别人才类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及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项目,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湖南省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及同层次省部级人才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八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相关要求实行上限控制。项目绩效支出总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按照学校规定方式分期发放。项目结题前,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75%;其余部分项目结题后发放。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支出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及决算说明,经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所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时,由二级单位在校内公示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试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费用途禁止使用。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浪费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要求,按照项目来源单位和学校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学校文件与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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